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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桥法谈 | 以不变应万变还是随机应变呢?——辩护策略的选择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守壹团队 Author 守壹团队



李聪 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李扬 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上回讲到侦查阶段的辩护,充分会见是实现知悉案情的不二法门,是争取庭前辩护效果的基石。这回我们接着讲辩护策略的选择。

选择是艰难的,面对无法确定未来进行抉择,一般而言,多少有点忐不安,生怕考虑不周而出现误判,耽误最佳辩护时机。

我们更是如此,每次选择前都要反复讨论,集思广益,慎之又慎,因为我们深知,方向一错,对当事人来讲,往往就是面临更长羁押或刑期。

这方面我们有过教训。

如我们团队在办理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案中,会见中张某称自行购买涉案财物,并未侵占公司财产。

团队据此选择案件定性有误的无罪辩护策略,最后在检察院听取意见环节才获悉,证据反映张某窃取数量大于购买的,其辩解缺乏事实支撑,直言我们被误导了。

回头反思,本案涉案金额不大,如果张某如实相告案情,或许通过认罪认罚,积极退赔,取得谅解的辩护策略,很大机会争取到检察院没有逮捕必要的不捕决定。

误判在一定程度上无法避免,主要源于个别当事人出于趋利避重心理,无意识地隐瞒部分案情,告知的案情不全面、不客观。


没有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辩护策略因案施策是原则


例如团队在办理龙某(化名)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中,通过会见挖掘出自首情节、单位犯罪以及龙某是民营企业家身份后,选择了发挥政策作用的辩护策略。


一是论述龙某涉案行为较为轻微,二是摆出龙某羁押致使企业停产停工的事实,建议落实中央一系列保护民营企业家的政策精神,最终我们争取到了检察院以没有逮捕必要为理由的不捕决定。






一是论述龙某涉案行为较为轻微,二是摆出龙某羁押致使企业停产停工的事实,建议落实中央一系列保护民营企业家的政策精神,最终我们争取到了检察院以没有逮捕必要为理由的不捕决定。


比如,在办理李某(化名)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中,我们发现侦查机关指控的所谓帮助行为与中性的中介行为边界较为模糊。
李某是初犯、偶犯,个人从中获利极少,又是在校大学生,辩护策略除了指出案件定性争议很大外,更多讲述李某身为在校大学生,在校期间表现良好,本次涉案主要是社会经验不足,是实习期间的偶然不当行为,即使触犯刑法,也应持宽恕包容态度,慎用逮捕措施。

观点得到检察院的采纳,同样以没有逮捕必要性作出不捕决定。


又如在办理的张某(化名)涉嫌虚假诉讼罪一案中,考虑本案已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均确认张某虚构债权债务提起诉讼,构成虚假诉讼罪后,才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团队据经验推断,公安机关很可能认为法院移送的案件定性,事实与证据均没有多大问题,未必核实张某的无罪辩解。
选择了质疑定性和事实的辩护策略,通过论证法院民事法庭所认定事实不能作为刑事案件的免证事实,提出应核查到底是否存在真实债权债务,以此判断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的观点。
该观点最终得到检察院重视和认可,对本案作出事实不清的不捕决定。


上述案件的辩护策略都不大一样,有的是着重发挥政策作用,有的着重讲述天理人情,有的聚焦质疑案件定性与事实。

不过,辩护策略也不是神乎其神,其实万变不离其宗,我们认为可归集到三大问题上,一是案件定性是否准确;二是当事人有没有社会危险性,三是案件事实是否已经查清。

至于个案中运用哪个策略,是个别使用,还是组合运用,则在于经验积累。


丰富执业经验是正确选择的保障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

可是,身为律师,时间有限,办案有限,穷其一生,也难以做到对受托的每类案件都有丰富执业经验。


如何有效积累经验呢?

 


我们团队总结出,一是重视知识的学习沉淀。如对刑法学、侦查学、证据学和逻辑学的学习,了解知悉侦查机关常用侦查思路、思维及证据收集方法,罪名的核心要件等等;二是重视研读类案判决书、专业刑辩律师的辩护词。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指导性案例,具有很高借鉴性,常读常习,可以熟悉法院裁判规则,开拓案件辩护视野,学习辩护观点的论述;三是总结自身办案过程。


总结是最好的提高,通过办案发现自身不足,有的放矢,查漏补缺,本身就是经验的积累。


方向不对,越努力越无效。

正确的辩护策略,是有效辩护的前提,如何选择,因案而定,但万变不离其宗,灵活运用是关键,经验积累是保障。

供稿 | 李聪 李扬

编辑 | 小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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